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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理工学院聘请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4-30 点击数:

为促进学校外籍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提升我校办学层次。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外籍教师的招聘与引进

第一条  烟台理工学院聘请外籍教师列入学校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

第二条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师德师风良好,无在华非法传教经历,无对华负面言行。

第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外国语学院向外事处报送下一学年度外籍教师聘请计划,外事处根据外籍教师的周课时量(韩、英、日外教每周20课时以内)或者课程门数换算成使用外籍教师的数量,有计划的安排外籍教师引进工作。

第四条  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于特聘或急需的外籍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长期语言类外籍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或接受过教学培训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外事处根据聘用要求收集应聘人员资料,并进行初步筛选。外国语学院根据这些资料进行二次筛选,经过必要的讨论、面试(如需要)后,确定聘用的外籍教师名单。由外事处负责与外籍教师签定聘用合同,办理外籍教师来华工作手续。

第二章 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七条  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外事处具体负责;外籍教师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外事处负责。

第八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学院主管领导的同意。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校,还须得到外国语学院和外事处的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私自在外打工、兼职等,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三章 外籍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九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和外国语学院统一管理,外籍教师的教学活动应遵守我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以免造成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水平,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及时了解学习情况,主动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认真上课及批改作业,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严肃认真地主持学生考试,掌握评分标准,客观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教学上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院部反映。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执行教学计划,不随意调课或停课。若有特殊情况调课或停课,须提前两天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课,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因病不能请假的,应事先电话告知学院,病愈后再凭病历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外籍教师因病假耽误的工作或课程需要在该学期期末考试之前的30天之内补上。如果是事假,需向学校提交请假申请表,学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外籍教师不应在学期当中请假,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例如家庭事故、用人单位要求的公差等。在一个合同期内,外籍教师的事假天数累计不应该超过10天,请假一次不应该超过3天(特殊情况可以另行商议)。

第十五条  在课堂上不讲授与课程无关内容,不进行宗教宣传及其它与授课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接受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到其课堂听课或以其它方式进行的检查教学,接受师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估。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兼职工作。如有需要,应向外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兼职地点、工作时间安排,并保证兼职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的经费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不超过拾伍万元整(¥150,000),该费用包括外籍教师的工资、课时费、国际旅费及旅游补贴、住宿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具体实施时,将根据外籍教师的国籍、学历、职称、经验等综合考虑其工资水平。

1.外聘外籍教师我院只负责发放课时费,英语外籍教师为每课时不超过300元人民币的课时费(税后),有三年及三年以上高校教学经验的日、韩外籍教师每课时不超过300元人民币(税后)的课时费,三年以下经验的每课时不超过250(税后)元人民币。

2.学校的专职外籍教师在保证其工作量(韩、英、日外教每周20课时以内)的基础上,基本工资规定为外籍教师每月8000-10000元人民币;住宿补助为每月1000-2000元人民币;每学期单程国际旅费,其中:英语外籍教师8000元人民币,韩国语外籍教师2000元人民币,日本语外籍教师2500元人民币;旅游补贴费每学期2000元人民币。

3.此工资待遇是根据目前学校情况而定,实际实施中,将根据当时学校和外籍教师自身的具体情况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的病假或事假超过二周,学校将从总经费中根据请假的天数和工资数(每月按5000.00元计)扣除。如果外籍教师未经我校同意而旷工,我校将按照其三倍的工资比率扣减其工资。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承担规定工作量以外的教学任务,其费用由学校根据本单位的有关教学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学校按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聘用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外事处主要负责协商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规不符之处,以上级部门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 台港澳地区专家聘用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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